厦门元谷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厦门元谷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205执421号
申请执行人:厦门元谷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火炬高新区软件园华讯楼C区1F-C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朱旭羊。
被执行人:***,女,197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申请执行人厦门元谷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闽0205民初7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拖欠的款项100000元及利息。本案执行费1400元、诉讼费1150元。
本院立案执行之后,依法采取如下措施:
1.本院以司法专邮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上述材料被退回后,本院通过公告向被执行人送达。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债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案件查控系统、厦门市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房产登记信息及对外投资登记信息等,查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只有部分余额,本院依法予以冻结并扣划3677.84元,扣除优先支付的执行费1400元、诉讼费1150元,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发放1127.84元;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查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截至2022年4月1日,申请执行人的本案债权共受偿1127.84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3月30日通过询问笔录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联系不上被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方 珺
审判员 陈进杰
审判员 陈军晖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颜伟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