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05民初2918号
原告:厦门元谷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火炬高新区软件园华讯楼**1F-C1。
法定代表人:朱旭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197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原告厦门元谷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厦门元谷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元谷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元谷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元谷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叶炎乾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玲玲
代书记员 姚玲美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