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元谷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厦门元谷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05民初2918号

原告:厦门元谷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火炬高新区软件园华讯楼**1F-C1。

法定代表人:朱旭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197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原告厦门元谷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厦门元谷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元谷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元谷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元谷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叶炎乾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玲玲

代书记员 姚玲美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