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1086民初768号
原告:***,女,197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东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宁市东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鑫众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中盟金地花园小区12号楼5**050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
被告:**为,男,196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
被告:**,男,198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东宁市。
原告***与被告鑫众工建设有限公司、**、**为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鑫众工建设有限公司、**、**为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鑫众工建设有限公司、**、**为的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文 豪
书 记 员 穆 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