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路翔智联生态城市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扬州市瑞宇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云南路翔智联生态城市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03民初9790号
原告:扬州市**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郭集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梅启飞,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本忠、刘学林,北京京师(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路翔智联生态城市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昙华山水园******。
法定代表人:张世民。
原告扬州市**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路翔智联生态城市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立案,原告扬州市**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扬州市**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19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009.5元,由原告扬州市**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王涛
书记员杨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