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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与云南路翔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公司、云南路翔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2823民初622号
原告:**贵,男,1980年7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现住勐腊县。
被告:云南路翔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城北路(戒毒所后面)。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云南路翔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昙华山水园4幢14层140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男,196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重庆市永川市现住址不详。
原告**贵与被告云南路翔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公司、云南路翔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5日立案。现原告**贵以自行协商为由于2018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贵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