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鑫诠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东莞市鑫诠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971执25860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胜和体育路5号健升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X180746149。
负责人:李宝生。
被执行人东莞市鑫诠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桥头镇迳联社区信怡路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417015842。
法定代表人:王乾。
被执行人王乾,男,197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
被执行人***,女,197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与被执行人东莞市鑫诠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王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1971民初240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本金3000000元、受理费16756.95元、保全费5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本案的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其名下的财产。
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财产调查措施:(一)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土地、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本院拍卖了被执行人王乾名下位于东莞市南城区××号楼××房××别墅(即墨尔本71号)及位于东莞市南城区××路××号尚书银座510、511共计三处房产,拍卖得款合计15455516元,本案分得执行款1704048.95元、执行费20044.09元,已将上述执行款1704048.95元划付至本案申请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本院于2022年6月1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东莞市鑫诠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粤SU××**、粤SQ××**号牌的汽车,查封期限二年,因未实物扣押,暂无法处理。另,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东莞市鑫诠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厂房内的一批机器设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该财产提出异议;(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对其限制消费。
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1971执2586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余沛潮
审判员  杨方军
审判员  周小龙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林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