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鑫诠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甘肃陆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东莞市鑫诠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02民初7819号
原告:甘肃陆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皋兰路243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贺思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天祥,系甘肃得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彦琴,系甘肃得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鑫诠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桥头镇迳联社区信恰路208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4年11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
原告甘肃陆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东莞市鑫诠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甘肃陆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7000000元及利息2589306.67元,合计9589306.67元;2、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原、被告签订了两份《原材料采购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铝材等货物,同时约定了价款、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向被告交付了货物,但被告未按双方约定的期限即2019年2月17日向原告支付7520000元的货款。2019年7月29日,经原、被告双方协商并达成还款协议,被告**自愿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约定协议签订后15日内支付520000元,剩余的7000000元于2020年1月24日付清,自2019年3月1日起每月承担1℅的利息,同时被告承诺若没有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除承担每月承担1℅的利息外,自2019年3月1日起承担未付款项总额每月1℅的违约金,至还清欠款为止。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至还清本金及利息止。上述协议生效后,被告依约支付了520000元货款,但7000000元的本金、利息、违约金至今分文未付,被告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协议的约定。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货款,被告均已各种理由推诿不付。现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被告东莞市鑫诠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东莞市桥头镇迳联社区信恰路208号,被告**住所地为东莞市南城区世纪城国际公馆1期墨尔本71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两被告住所地均在广东省东莞市,且合同履行地亦为东莞市车间。故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该案应由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39463元,退还原告甘肃陆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任小梅
人民陪审员  张西洲
人民陪审员  张宗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金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