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鑫诠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杭州亨厚标准件有限公司、东莞市鑫诠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973执恢532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亨厚标准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沙大道1045号(杭州长城机电市场)二区一楼0-1号。
法定代表人:干才雪,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东莞市鑫诠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桥头镇迳联社区信怡路208号。
法定代表人:王乾。
执行申请
一、执行依据:本院作出的(2018)粤1973民初19881号民事调解书。
二、立案执行日期:2021年3月10日。
三、申请执行的债权情况:被执行人东莞市鑫诠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杭州亨厚标准件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579952.9元及违约金、迟延履行金。
执行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义务。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根据查询反馈,本院已另案作档案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粤SE××××、粤SL××××、粤S6××××、粤S1××××号牌车辆,因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进一步处理。关于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在东莞市建升压铸科技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线索,在首执案件中,本院已发函调查,但无法确定该债权是否确切存在。关于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在广东银宝山新科技有限公司以及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有限公司的应收转款的债权线索,已执行到的120万元在2020年已分配完毕。剩余债权部分,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有限公司回复称正在核查,需待2022年4月30日核查清楚后方能支付。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住所地内的机器设备,已在首执案件中拍卖并分配完毕,被执行人住所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经告知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裁定结果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丘其军
审判员  赖远龙
审判员  周建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谢启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