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浙0424行初11号
原告***,女,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
被告海盐县人民政府武原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枣园中路**。
法定代表人张建虹,主任。
第三人海盐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海兴东路**盐平春晓苑****/div>
法定代表人姚卫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海盐县人民政府武原街道办事处、第三人海盐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城区拆迁安置用房行政协议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金春荣
审 判 员 李阿盈
人民陪审员 任建芬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莫凯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