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民初754号
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天山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吕爱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洁,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鸿福路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扬州市瑞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瘦西湖路35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恒天源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送桥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园林有限责任公司、扬州市瑞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恒天源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周晔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