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天源照明集团有限公司

2498江苏恒天源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与扬州铸诚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1084执24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恒天源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送桥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扬州铸诚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经济开发区区间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江苏恒天源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与扬州铸诚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苏恒天源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江苏恒天源照明集团有限公司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7)苏1084民初45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江苏恒天源照明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二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执行,案号立“执恢”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孔**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