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1084执249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恒天源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送桥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扬州铸诚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经济开发区区间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江苏恒天源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与扬州铸诚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2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扬州铸诚灯业有限公司履行(2017)苏1084民初45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扬州铸诚灯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扬州铸诚灯业有限公司账户存款133804元(迟延给付利息顺加);如其银行账户存款不足或无款,则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扬州铸诚灯业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