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0)鄂0626执1249号
荆州江源建设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唐光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鄂0626民初13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唐光杰于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唐光杰履行工程款804086.13元
二、承担案件受理费11840元、执行费10559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康支行
账户名称:保康县人民法院暂扣款专户
账号:95×××09
特此通知。
执行员 李敬忠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晓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