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江源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荆州江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022民初52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5月18日出生,无业,住公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中华,公安县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荆州江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公安县斗湖堤镇潺陵新区。
法定代表人:吴丕艳,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荆州江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华翔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荆州江源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其他当事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荆州江源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0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华翔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静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