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江源建设有限公司

保康县荆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荆州江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626民初1613号
原告:保康县荆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址:保康县城关镇河西路3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6568301092G。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亚东,湖北五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安楠,湖北五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荆州江源建设有限公司,住址:公安县斗湖堤镇潺陵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22777569861B。
法定代表人:***
原告保康县荆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荆州江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立案。原告保康县荆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康县荆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康县荆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38元,减半收取计819元,由原告保康县荆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