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213执1003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市李沧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黑龙江中路6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213553979933M。
法定代表人魏贵德,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系青岛市李沧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员。
被执行人青岛宏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果园路14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青岛市李沧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青岛宏沣实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鲁0213行审40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罚款人民币2400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偿还全部欠款,现申请人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0213行审40号行政裁定书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