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宏沣实业有限公司

青岛宏沣实业有限公司、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203执1966-1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宏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某。
申请执行人青岛宏沣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8日作出的(2019)鲁0203民初32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860870.96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案件承办人前往被执行人住址查找被执行人并送达执行通知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案件承办人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书并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总对总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劵、车辆、房产等信息进行财产调查,经上述执行查控系统反馈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案件承办人已经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有效财产线索。
因经本院财产调查程序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有效财产线索,本院决定对(2019)鲁0203执1966号执行案件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承办人已将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8日作出的(2019)鲁0203民初32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嵩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聃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