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212民初3906号
原告:青岛闻森室内空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
委托代理人:姜某某,男,汉族,1991年7月15日生,住青岛胶州市。
被告:青岛宏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
法定代表人:*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闻森室内空气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宏沣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闻森室内空气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闻森室内空气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宏沣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闻森室内空气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