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鲁0112执9号
东莞市东兴铝业有限公司与山东力诺光伏高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济仲裁字第1184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山东力诺光伏高科技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东莞市东兴铝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到位案款2769787.49元,发还东莞市东兴铝业有限公司2739987.49元,收取执行费29800元。至2021年1月19日为止,东莞市东兴铝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21)鲁0112执9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