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执2350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东兴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中堂镇吴家涌第二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何旭坤,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东力诺光伏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经十东路**。
法定代表人:赵青,董事长。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东兴铝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力诺光伏高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济南仲裁委员会(2020)济仲裁字第1184号裁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是仲裁执行案件,执行标的符合基层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且被执行人山东力诺光伏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辖区内。经报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定由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杨 雷
审判员 陈 明
审判员 赵 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徐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