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力诺光伏高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兴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0)鲁0112执保2113号
申请人东莞市东兴铝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力诺光伏高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112财保378号之一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裁定,本院2020年10月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中: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力诺光伏高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做出的(2020)鲁0112财保37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内容已执行完毕。
审判员  李峻岭
书记员  栾绍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