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力诺光伏高科技有限公司

济南市长清区北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山东力诺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力诺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力诺新能源有限公司山东力诺光伏高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13民初331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济南市长清区北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金哲,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力诺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力诺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济南力诺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力诺光伏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申请人:***,男,1971年6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莱西市。
被申请人:***,男,195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申请人:***,男,198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申请人:***,男,1980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天桥区。
被申请人:***,男,1981年7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崂山区。
被申请人:**,女,1954年8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历下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济南市长清区北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力诺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力诺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力诺新能源有限公司、山东力诺光伏高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9月3日作出(2020)鲁0113民初331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力诺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力诺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力诺新能源有限公司、山东力诺光伏高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万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济南市长清区北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力诺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力诺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力诺新能源有限公司、山东力诺光伏高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济南市长清区北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力诺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力诺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力诺新能源有限公司、山东力诺光伏高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力诺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力诺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力诺新能源有限公司、山东力诺光伏高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解除申请人济南市长清区北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房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