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13民初3312号之二
原告:济南市长清区北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大学路恒大绿洲21号楼1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金哲,公司董事长。
被告:山东力诺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经十东路30766号力诺光伏厂房办公楼101。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力诺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经十东路30766号力诺科技园阳光楼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茹立显,公司经理。
被告:济南力诺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经十东路30099号。
法定代表人:申英明,公司总经理。
被告:山东力诺光伏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经十东路30766号。
法定代表人:赵青,公司总经理。
被告:张善福,男,198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告:周广彦,男,1971年6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莱西市。
被告:申英明,男,195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告:***,男,198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告:景根生,男,1980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天桥区。
被告:茹立显,男,1981年7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崂山区。
被告:赵青,女,1954年8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历下区。
原告济南市长清区北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力诺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力诺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力诺新能源有限公司、山东力诺光伏高科技有限公司、张善福、周广彦、申英明、***、景根生、茹立显、赵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济南市长清区北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愿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山东力诺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力诺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力诺新能源有限公司、山东力诺光伏高科技有限公司、张善福、周广彦、申英明、***、景根生、茹立显、赵青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市长清区北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讼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市长清区北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力诺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力诺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力诺新能源有限公司、山东力诺光伏高科技有限公司、张善福、周广彦、申英明、***、景根生、茹立显、赵青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312元,减半收取计1365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济南市长清区北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房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