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力诺光伏高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鋆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力诺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81执4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鋆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海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558069138A。
法定代表人:徐文亚,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力诺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经十东路**力诺光伏厂房办公楼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307044745E。
法定代表人:赵厚超,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力诺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经十东路**力诺科技园阳光楼办公室信用代码91370000744544043B。
法定代表人:赵青,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西藏力诺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甲龙沟91540202686824070Y。
法定代表人:周广彦,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力诺光伏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经十东路**91370100749866359R。
法定代表人:赵青,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兰坪旭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住所地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城区金江路兰缘小区**1-6023325MA6K8FM008。
法定代表人:赵青,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鋆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鋆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力诺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诺设计公司)、力诺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诺集团公司)、西藏力诺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诺太阳能公司)、山东力诺光伏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诺光伏公司)、兰坪旭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281民初11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山东力诺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力诺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力诺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山东力诺光伏高科技有限公司、兰坪旭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确认结欠***鋆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5300880.43元,该款由山东力诺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力诺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力诺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山东力诺光伏高科技有限公司、兰坪旭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直接给付***鋆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支付9000000元,于2021年5月31日前支付1260000元,于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1260000元,于2021年7月31日前支付1260000元,于2021年8月31日前支付1260000元,于2021年9月30日前支付1260880.43元;二、如山东力诺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力诺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力诺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山东力诺光伏高科技有限公司、兰坪旭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未按约履行给付义务,则还需承担15300880.43元的剩余部分为基数自2019年9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违约金,且***鋆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就15300880.43元的剩余部分及违约金向法院申请一并执行;三、山东力诺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力诺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力诺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山东力诺光伏高科技有限公司、兰坪旭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第一笔款项900万元后,***鋆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应于同日向江阴市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山东力诺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力诺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力诺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山东力诺光伏高科技有限公司、兰坪旭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财产保全措施;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68097.50元由山东力诺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力诺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力诺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山东力诺光伏高科技有限公司、兰坪旭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依法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查询和调查。2022年1月18日,申请执行人东鋆公司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5040880.43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东鋆公司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动履行和解协议,否则,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金叶锋
审判员  韩鹏彦
审判员  沈汉坤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袁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