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力诺光伏高科技有限公司

淄博某某经贸有限公司、山东力诺光伏高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02执保798号
申请人:淄博**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雁阳路290号。法定代表人:张振森,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力诺光伏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经十东路30766号。
法定代表人:赵青,董事长。
申请人淄博**经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力诺光伏高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40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其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保单号码为2993703041320210002331)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力诺光伏高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宋作岩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史华超
代理书记员  赵聪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