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2民初4555号之三
原告:淄博**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雁阳路290号。
法定代表人:张振森,董事长。
被告:山东力诺光伏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经十东路30766号。
法定代表人:赵青,董事长。
原告淄博**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力诺光伏高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立案。淄博**经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淄博**经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淄博**经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808.00元,减半收取计840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合计13404.00元,由淄博**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刘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