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科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上海泽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上海建科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04民初2522号
原告:上海泽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上海建科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泽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建科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立案。
因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原告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泽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明确裁定结果和作出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