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04民初2517号
原告:上海泽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上海建科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
上海泽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上海建科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立案。上海泽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海泽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泽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上海泽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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