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04民初17022号之二
原告:上海山内钢结构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钱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伟,***进立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挺,***进立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科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山内钢结构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科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上海山内钢结构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山内钢结构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900元,保全费3,520元,合计8,420元,由上海山内钢结构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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