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科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广州天翌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建科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4民初30135号
原告:广州天翌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张小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雁华,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科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沈轶,总经理。
原告广州天翌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科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广州天翌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州天翌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天翌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 判 员 施建国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姜萌萌
书 记 员 姜萌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