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4民初12207号
原告:东道照明设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包头路1135弄4号楼367室。
法定代表人:**举,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九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科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75号8幢6楼、7楼。
法定代表人:沈轶,职务不详。
东道照明设计(上海)有限公司诉上海建科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8日立案。东道照明设计(上海)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东道照明设计(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周 薇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田 宇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