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03执2484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振华航标器材有限公司,住扬州市江都区真武镇振兴村真滨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9211055-X。
法定代表人:郭荣杰
被执行人:大***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大连市西岗区春都园7-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431146454XK。
法定代表人:史洪阳
本院在执行扬州振华航标器材有限公司与大***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大***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2022)辽0203诉前调书11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大***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3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孙海洋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阎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