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05民初7072号
原告:重庆立安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旗河沟重庆世纪广场(世纪英皇)南塔29-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93516786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行,重庆立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立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中钢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海尔路825号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958845150。
法定代表人:袁胜祥,董事长。
被告:银联商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城大道199号1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62689473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立安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中钢物流有限公司、银联商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立安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立安钢结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立安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3元,由原告重庆立安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