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05民初7698号
原告重庆立安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旗河沟重庆世纪广场(世纪英皇)南塔29-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行、***,重庆立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中钢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海尔路825号2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6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重庆中钢物流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涪陵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立安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中钢物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立安钢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立安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立安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立安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