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立安钢结构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立安钢结构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05民初1206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7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邻水县。
委托代理人***,重庆峰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重庆峰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立安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旗河沟重庆世纪广场(世纪英皇)南塔29-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立安钢结构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贾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