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立安钢结构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重庆立安钢结构有限公司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民初14199号
 
原告:***,男,197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胜,重庆鼎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生源,重庆鼎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立安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旗河沟重庆世纪广场(世纪英皇)南塔29-8。
法定代表人:吴捍宇。
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新桥新村71号。
法定代表人:陈永平。
被告:***,男,199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
原告***与被告重庆立安钢结构有限公司、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本院决定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霍袁平
二○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莉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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