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406民初3876号之一
原告:安徽美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万岗路与望江东路交叉口金中环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94135750P。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弘亮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澜溪镇花园**商801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1R75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安徽美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弘亮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2019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安徽美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安徽美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742元,减半收取1371元,由原告安徽美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