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弘亮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弘亮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六局集团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4执27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安徽**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澜溪花园**商801。组织机构代码MA2N1R75-6。

法定代表人:徐敬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磊,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中铁六局集团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000783496915,住所,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迎宾西街**机构代码07834969-1。

法定代表人:田晋武,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阳,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执行安徽**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六局集团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仲裁一案,申请执行人安徽**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六局集团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安徽**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04执270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中铁六局集团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 辰

审判员 张立建

审判员 詹祖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杨九洲

书记员王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