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4执2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澜溪花园**商801。组织机构代码MA2N1R75-6。
法定代表人:徐敬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磊,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中铁六局集团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000783496915,住所,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迎宾西街**机构代码07834969-1。
法定代表人:赵志明。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中铁六局集团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中铁六局集团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股权价值3104692.39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黄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