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21财保560号
申请人:***,女,汉族,1955年11月16日生,住桓台县。
申请人:***,男,汉族,1954年3月15日生,住桓台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94年6月28日生,住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
被申请人:山东典图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CC4E41L,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柳泉路139号齐鲁电商谷2号楼5层,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驾驶的、山东典图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鲁C9××**号小型轿车。申请人***、***缴纳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一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驾驶的、山东典图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鲁C9××**号小型轿车,期限为两年。
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预先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张淑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