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吉磊市政有限公司

杭州吉磊市政有限公司与***、浙江凯晨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9民初8628号
原告:杭州吉磊市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7YNCA3U,住所地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义蓬街道英冠天地城1幢2105室。
法定代表人:濮利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熠,***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凯晨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MA28RBDU3D,住所地杭州大江东产业聚集区河庄街道同二村。
法定代表人:裘和花。
被告:浙江伟丰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70836058E,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人民路30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吉磊市政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凯晨实业有限公司、浙江伟丰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吉磊市政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凯晨实业有限公司、浙江伟丰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吉磊市政有限公司撤回对***、浙江凯晨实业有限公司、浙江伟丰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20元,减半收取1610元,由杭州吉磊市政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