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恒泰绿源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万龙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恒泰绿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民辖终1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万龙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柳泉路**亚太假日花园**楼**。
法定代表人:孙秀云,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恒泰绿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唐槐园区东大街**华元医药公司****v>
法定代表人:马丽艳,总经理。
上诉人山东万龙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西恒泰绿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20)晋0105民初17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山东万龙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签订的《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中约定“双方均有权向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诉讼”的管辖约定,属无效协议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协议管辖约定的管辖法院必须明确且唯一,否则约定无效。双方的管辖约定不具有唯一性,故属无效协议管辖。二、双方之间的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应当由上诉人即原审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人民法院管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三款“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双方租赁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请求撤销原审民事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争议解决管辖法院为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该管辖约定并不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原审法院据此确定管辖,并无不妥。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温冠华
审判员 杨瑞青
审判员 李翠萍
二O二O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任丽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