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新区市政公用有限公司

重庆廉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延安新区市政公用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92民初10318号
原告:重庆廉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龙溪街道佳园路**银海北极星**4-商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6135HK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子文,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安新区市政公用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新区管委会会信用代码91610600338763064H。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廉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延安新区市政公用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廉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廉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廉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贺海艳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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