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602民初8340号
原告延安新区市政公用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新区管委会。
法定代表人高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延安供电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东关正街汽车站对面。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安新区市政公用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延安供电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安新区市政公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82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负担15914.5元。
审判员 贺 瑞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