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3125民初1764号
原告:新疆东方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驼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喀什中心支公司莎车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
负责人:张菠,该公司莎车营销服务部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东方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喀什中心支公司莎车营销服务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东方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东方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东方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800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新疆东方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邵 利 伟
二 ○ 二 一 年 五 月 二 十 五 日
书 记 员 *****·热夏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