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东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安徽东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02民初9138号

原告:**,男,199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骏,安徽事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东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与安徽东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8元,由**负担。

审判员  赵先娥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胡安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