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02民初9138号
原告:**,男,199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骏,安徽事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东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与安徽东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8元,由**负担。
审判员 赵先娥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胡安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