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交泰建工有限公司

新疆交泰建工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101民初1919号 原告:新疆交泰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疏勒县物流园加工区7号-腾飞路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3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四川省南充市人,无固定职业,住新疆麦盖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交泰建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于2022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疆交泰建工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交泰建工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交泰建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87.02元,减半收取计2443.5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疆交泰建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