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八臻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玖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八臻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2民初1130号
 
原告:陕西玖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39B。
法定代表人:李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陕西察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八臻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洛川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KA7L。
法定代表人:冯平。
第三人:王雄英,男,住陕西省延安市洛川县。
第三人:王治国,男,住陕西省延安市洛川县。
原告陕西玖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八臻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王雄英、王治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陕西玖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玖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汶 辉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金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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