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2701民初188号
原告:抚远县远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抚远县建设街**。
法定代表人:魏春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凤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德民,该公司员工。
被告:大兴安岭林业集团总医院,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光辉路育华街。
法定代表人:李东,该医院院长。
原告抚远县远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大兴安岭林业集团总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抚远县远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抚远县远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明站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王丹丹
书记员郭士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