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远市远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抚远市远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抚远市滨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抚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833民初592号 原告:抚远市远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抚远市建设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833702673234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抚远市远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上诉。 被告:抚远市滨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抚远市迎宾路加油站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833MA1B5C156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抚远市远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远建公司)与被告抚远市滨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南 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远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履行2020年冬季清雪协议将工程款一次付清1050753.48元;2.支付自2021年5月18日至2021年7月18日的银行贷款利息8721.25元;3.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因滨南公司2021年9月1日向远建公司拨付1050753.48***承包费用,远建公司于2019年9月2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滨南公司支付自2021年5月18日至2021年7月18日的银行贷款利息8315.38元和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理查明,滨南公司与远建公司签订冬季***包合同,合同期限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5月30日,清雪面积375269.1㎡,年承包费为375269.1㎡×2.8元/㎡= 1050753.48元。2021年5月18日远建公司将清雪费黑龙江省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给滨南公司。合同到期后经远建公司多次沟通索要清雪工程款,未能按约定支付,故远建公司诉至法院。另查明,2021年9月1日滨南公司通过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支行向远建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远支行转账汇款2020年11月至2021年5月***包费 1050753.48元。庭审过程中,远建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远建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远建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 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抚远市远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抚远市远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高 喆